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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一方可以反悔吗?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30 | 1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则不属于上述情形,该类约定属于赠与合同,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权利转移”,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是指办理过户登记,动产(如金钱、收藏品等)是指交付。


因此,如果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婚前的房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假如该协议没有办理公证,那么,在房产过户之前,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该项赠与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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