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会计账簿只可以查阅,不可以复制,而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既可查阅、也可复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会计账簿不但不可以复制,而且起诉前必须履行一个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于实践中股东起诉请求股东知情权时,一般都会在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的同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所以起诉前务必先履行前置通知程序。
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参考案例链接:https://bj2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65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