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之一。
裁判要旨
法人人格混同的重要表征在于两公司主体之间的财产无法区分,或者围绕完全相同之财产存在两个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混同的占有、使用、支配主体。在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需要审查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无法区分相关资产归属的情形。同时,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所涉资产处分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本身确系仅具有形式意义,那么其或者属于债务人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范畴,或者属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的范畴,由此所引发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情形,本身自应由合同法或者公司法的其他制度规范予以调整,但却与法人人格混同的制度内涵存在明显区别。
推荐意见
公司人格否认属于公司类案件审理中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实践中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人格混同的重要表征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无法区分,或者围绕完全相同之财产存在两个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混同的占有、使用、支配主体。本案中就人格混同的具体认定进行评析,区分了应当适用人格混同制度或适用合同法或公司法其他制度规范予以调整的情形。该篇文书格式规范、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展现了法官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判决书全文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京0108民初28608号”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