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十大优秀案例之一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基本案情:
周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结婚,2014年购买涉案房产,2017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的按揭贷款由女方承担,并约定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好的情况下于一个月内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离婚后,涉案房产的产权于2018年5月登记于陈某名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于2015年向王某借款,陈某未能按期归还,王某起诉陈某,法院于2018年6月判决陈某应归还本金156万元及利息。陈某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于2019年10月查封涉案房产,拟处分该房产,周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法院驳回其异议后。周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决理由:
一、关于涉案房产的性质。涉案房产购买于周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二人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周某是否有权请求排除涉案房产强制执行的问题,法院认为周某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
1、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周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产购买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属陈某的责任财产。周某与陈某离婚时,将两套房产均约定归周某所有,不排除以离婚方式规避债务履行的嫌疑。
2、周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虽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所有,但未经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本质上仍属于周某与陈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位阶上并不优于王某的债权。
3、离婚协议系周某与陈某的内部约定,无证据证明王某知晓该约定,故而王某作为善意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此外,周某应对抵押中的房产长期登记在陈某名下有可能发生法律风险有所预知,并应自行承担此风险。再者,周某离婚后未积极筹措资金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产实际权利人与登记人不符而被查封,周某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4、本案不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离婚协议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在协议性质、履行过程、权利基础等各方面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