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没有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名下有房的一方未与配偶协商一致而出售共有房产,或者虽然售房前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售房后发现房价上涨,遂以配偶的名义以对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为由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吗?
实践中,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房屋买卖合同会认定有效合同,不得要求解除: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另一方的损失应该如何弥补呢?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对于另一方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