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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参考案例:
(2021)粤01民终14578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楼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买方催告时间:2020年9月27日
买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2021年1月18日立案
法院送达应诉文书给开发商:2021年1月18日
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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