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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业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购房款的认定
普业公司和泰和公司系关联公司,且人员业务存在交叉和高度混同,上述两个公司的外部人员如客户等,无法对同一工作人员的某一行为究竟系哪个公司进行辨识和拆分,更无从探知购房款、卖房款实际系哪个公司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此时收款公司负有相应法律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于2020年底生效。
【法官释法】: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将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合同主体、服务的合法性、中介类型、服务内容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系海外投资购房产生的纠纷,法官提醒:第一,涉境外购房,投资人需谨慎,在充分了解各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委托、中介合同主体,选择规范的中介机构,避免由此陷入法律风险;第二,各方应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及具体交易流程,投资方应留存交费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中介公司应当依法规范自身及关联公司的经营行为,杜绝将境内公司法律风险恶意转移至境外公司,而导致投资人维权困难产生损失的后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转自https://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73553.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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