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陷入“以房养老”骗局,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但刘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先生诉称,彩虹公司人员向其推荐了一个养老项目,具体为由陈先生用其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彩虹公司支付陈先生200万元的利息,且陈先生可以去彩虹公司的养老院养老。合同期满后,房本也会返还,合同期内不影响陈先生在房产内继续居住。陈先生认为该项目很不错,遂与彩虹公司签订了养老合同,并在其居住的房屋上办理了抵押,收了200万元。后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陈先生,告知其因要变更抵押权人,需重新签订合同,陈先生便与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于陈先生年事已高,且对彩虹公司过于信任,在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了,后来才发现签订的是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表示其并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均是彩虹公司员工代为办理,房款也未实际给付,故其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不成立,刘先生应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
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本人签署,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购房手续材料齐全,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刘先生已合法取得房屋,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
对此,法院认为,第一,从房屋买卖交易的行为性质和习惯来看,房屋买卖作为大宗交易,交易价格非常高,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大利益影响,双方应对交易持谨慎态度。但本案中刘先生无法就实际交易时的房源信息获取、磋商洽谈、现场看房等必备的签约前置流程进行举证说明,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型房屋的正常市场价值。房款到陈先生账户后,仅半小时又被他人以陈先生代理人的身份支取。除此之外,陈先生至今仍未向刘先生履行交房义务,但刘先生对此却从未积极予以主张。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交易过程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大相径庭。
其次,从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签约前以及签约后,与彩虹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生的事务关联点均为抵押的相关事宜,未曾有过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官认为本案中陈先生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该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