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后果应比照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即自始无效。现刘先生虽依据合同已完成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但在该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将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刘先生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应将房屋权属回转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刘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协助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订立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具备意思表示。
本案是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实践运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增设了“意思表示”这一内容,强调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能没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中,必须要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这是理解本案判决结果的关键所在。本案中,陈先生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均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合同签订前,双方未有过买卖相关的磋商;合同签订后,相关过程明显违背正常的交易流程,价格畸低,且陈先生也未实际收到房屋交易款项。因此,法院据此认定刘先生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陈先生并无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其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应为不成立。
2.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应比照合同无效。
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但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会发生与合同无效时类似的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的相关法律后果可比照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方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刘先生虽已通过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但由于其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基础——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其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陈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