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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中止探望”“拒绝探望”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2-12-20 | 1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6条至第68条有相关规定:

      

      第66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67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68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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