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确定抚养费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如果是父母双方协商离婚,则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甚至只约定其中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也是合法的,但约定的抚养费条款不能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