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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0-17 | 599 次浏览 | 分享到: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签署时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租赁合同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与承租人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证明其享有出租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时:

房屋受他人委托代管出租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房屋系转租的,转租人需向次承租人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材料。

(2)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在附件一《补充条款》中加以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各当事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6.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面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7.本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特别提示: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要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承租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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