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和《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号)要求,现就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公证机构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减免规定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按规定给予减免。
三、公证机构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公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并严格落实粤发改规〔2018〕1号文规定的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事中事后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同一公证事项分解、重复、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广州、深圳市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规定,制定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3日
附: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2)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07%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65%收取。 | 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实行上限管理,每一档费率按不超过0.5%收取,其他档费率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相同,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且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
2.提存: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2)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收取0.2%; (3)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收取0.16%;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部分,收取0.12%; (5)2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收取0.08%; (6)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收取0.04%; (7)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08%。 | 1.当事人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时,既办理合同公证,又申请提存的,只能收取一次公证费,具体按合同收费或是按提存标准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提存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用根据保管物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收费; 3.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或其中一方为自然人的,最高收费同标准下浮10%。 |
3.证明遗嘱(含确认遗嘱效力) (1)不涉及财产关系:21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按提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 证明遗嘱收费不含办理遗嘱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费用。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4.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1)不涉及财产关系:21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按提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 除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外,其他公证事项协议实行市场调节价。 |
5.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43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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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按债务总额的0.25%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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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纳税、选票、指纹、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2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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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等:5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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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管遗嘱、遗产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等:保管物品的每件每年200元,其他每件每年50元。 |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取 | 10.证明证书、执照,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8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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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证(核验):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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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证书按照规定“一式两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增加副本,每份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