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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5-01-17 | 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2016〕373号,2016年12月01日施行。


第十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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