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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八章:中止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章 中止执行


100.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01. 【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102. 【中止执行裁定】

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03. 【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04. 【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05. 【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06.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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