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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2-08-30 | 1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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