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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2-08-30 | 22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施行日期: 2017年04月19日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 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 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


三、 关于加价幅度如何确定问题。司法解释要求加价幅度应经过合议庭合议后确定,但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较难把握,加价幅度的确定也较为混乱,存在过低或过高的问题。加价幅度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四、 关于加大培训力度的问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连接了办案系统与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内网操作系统已于日正式上线,运行情况良好。但各地适用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省份使用法院覆盖率达到85%以上,有的省份仅有一两家法院在使用,这主要与网拍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和系统操作不熟练有关,同时也有未能很好掌握司法解释内容本身的原因。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辖区法院的培训、指导力度,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积极推进网拍工作的开展及平台的广泛使用,定期对辖区法院拍卖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督促,确保辖区法院与全国其他法院统一步调,顺利通过内网开展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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