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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1 | 35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释〔2021〕20号。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下列情况进行公示:冻结被执行人×××(证件种类、号码:……)持有×××……(股权的数额),冻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在你局职权范围内,不得为被冻结股权办理      等有碍执行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冻结需求,载明具体的协助执行事项)。

××××年××月××日

(院印)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回执)

×××人民法院:

你院(××××)……执……号执行裁定书、(××××)……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局处理结果如下:

已于××××年××月××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院冻结股权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在我局职权范围内按照你院要求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

××××年××月××日

(公章)

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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