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