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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8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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