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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来源:人社部 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8 | 3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社部发﹝2022﹞9号


  七、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八、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十一、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十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


  十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十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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