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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4年)
来源: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3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劳人仲委〔2014〕1号


九、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时,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十、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遭受二次以上工伤,且都取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主张每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不应全部支持。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按伤残等级最高的工伤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朴助金。


十一、 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且该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以全额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十二、 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以自然年计算,并区别对待在职和离职员工。在职的,劳动者应当在未休年度后二年内提出。离职的,劳动者应当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三、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以及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补偿标准的,该约定即使低于法定年休假工资标准,亦应认定有效。未约定补偿,或者约定了补偿但未约定具体补偿标准的,劳动者诉请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可按法定年休假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十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期间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五、 用人单位将自已的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派往另一单位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专柜等销售、推销人员,IT行业中短期或阶段性派驻用户单位的技术服务人员等),并接受工作地单位的管理,如劳动者的行为违及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适用该劳动者: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被委派的劳动者需遵守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地单位已告知该劳动者相关合法的规章制度或劳动者知晓该规章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规定被委派的劳动者需要遵守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工作地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但该劳动者在工作地单位工作期间的违纪行为通常情况下属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诚实信用原则的。


十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申请鉴定并垫付鉴定费,在鉴定结论对申请人不利的情形下,申请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导致出现鉴定费分配争议的.应以裁决方式准许撤回仲裁申请,并在裁决书中载明鉴定费金额、承担主体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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