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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来源: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2023-01-03 | 48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出卖人卖房后,与第三人恶意窜通签约并交房的行为无效。


5.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或者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消费者主张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解释,经营者以其享有最终解释权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6.妥善审理直播电商、平台纠纷案件。结合直播间运营者是否尽到标明义务以及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认定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法定义务,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因素,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7.加强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主张及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8.加强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因快递人员擅自使用快递商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毁损,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向消费者盲发快递,消费者请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9.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经营者以其获得消费者概括同意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撤回同意后未停止处理或者未及时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取得未成年消费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被迫同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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