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
当前位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15年)
来源:深圳市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1 | 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自2015年8月31日起废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