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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来源:国务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27 | 35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03月02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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