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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关于生前预嘱的规定
来源:深圳人大网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26 | 8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修订通过,2022年6月30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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