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
当前位置:  
民法典-继承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303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