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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满后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海淀法院网 | 作者:海淀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3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月11日,秦某向李某、何某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秦某称,2016年4月21日秦某与李某、何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李某尚欠秦某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31日,月利率2%;李某承诺将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清偿上述欠款,何某为上述欠款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协议签订当天出具了公证书,对上述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此后李某未再还款,何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秦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秦某借款,2014年7月1日,秦某向李某汇款100万元。2016年4月21日,秦某(甲方,债权人)与李某(乙方,债务人)、何某(丙方,保证人)签署还款协议,约定:李某曾向秦某借款100万元,至今尚有本金80万元未还清,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月利率2%;李某承诺于2016年10月2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何某对李某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出具公证书,确认上述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此后李某未再还款,何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秦某主张曾经在2018年10月19日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何某口头主张过还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李某应当向秦某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对于何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秦某未能证明自己在两年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何某主张还款,故何某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责任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责任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协议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10月20日借款期满,故保证期间为2016年10月20日到2018年10月19日。秦某于2019年1月11日提起诉讼,此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故秦某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曾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何某主张过还款责任。主张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提起仲裁、诉讼的方式主张,但必须有证据佐证相关事实。因为秦某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他又未能证明曾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何某主张过权利,因此法院认定何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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