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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登记的三十天冷静期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25 | 1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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