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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暴力”?什么情况可认定为“虐待“?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0-18 | 10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民法典关于“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虐待”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嫁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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