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虐待”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嫁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