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血亲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因为这些成员在家系图中是一代接一代地垂直分布的,所以叫做“直系”。
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指和已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区分采用传统的世代计算法,即以已身为一代,从已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在名义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并无血缘关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四、可以担任法定监护人的亲属
根据《民法典》第27、28条的规定,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以按规定顺序担任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承担监护义务。除了近亲属之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亦可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