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很多人认为所有继承纠纷都按照该条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继承纠纷”与“继承遗产纠纷”并非同一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案由项下的6个三级案由分别为: 法定继承纠纷(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和遗产管理纠纷,这6个三级案由对应的案件并非一律属于继承遗产诉讼,进而并非一律适用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中,“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专属管辖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赠纠纷”案件可以参照前述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和“遗产管理纠纷”均不属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此三类案件不能适用继承遗产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定。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应当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权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类型和性质,确定管辖法院。如被继承人遗留的债权债务所属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则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2023)京02民辖终161号)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管辖,司法实践中有多种观点,有的法院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1)沪02民辖终1138号),有的法院按合同纠纷管辖处理(参考案例:(2022)辽03民辖终29号),有的法院按一般管辖处理(参考案例:(2021)辽03民辖终116号)。
对于“遗产管理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有较为一致的观点,即,适用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