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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行初139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黄某某隐瞒国籍与梁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说明》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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