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父母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朱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全部抚养费,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补充协议》虽有多处涂改、添加,但第一页有双方签字,第一条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清楚、明晰。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签订前,朱某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约为1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朱某父亲向朱某母亲支付了1万元,以其行为认可了该抚养费标准。朱某父亲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入较高,每月10000元的抚养费在其负担能力范围内,也不过分高于朱某的实际需要。
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法定代理人:朱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的父亲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日,朱某的父母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朱某由母亲抚养,成人之前的生活及教育费用由父亲承担,但未约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朱某另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正反面,其父母于2013年3月18日在该《补充协议》的正面签字,背面双方均未签字,《补充协议》第一条内容为:朱某父亲同意支付朱某每月生活、教育费用每月人民币1万元整,每年八月份一次付清次年一年的费用。 其中“次年”二字是添加上去的,《补充协议》其他内容也有添加、涂改,且添加、涂改处并未签名。
诉讼请求:
1、朱某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到朱某年满18周岁,每年8月份支付下年度全年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今年全部费用;2、朱某父亲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补充协议》添加、涂改及未签名部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系一个整体协议,在其他部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该协议中的有关抚养费的条款已经生效。故朱某父母就《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补充协议》没有生效。朱某父母离婚之后,双方并没有对婚生子朱某抚养费的标准达成协议。法院认为,朱某父亲乙同意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朱某抚养费,该标准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一审判决:
一、朱某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朱某2013年7月份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
二、朱某父亲于判决生效后从2013年8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朱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朱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时间为当月15日之前;
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朱某父亲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朱某父母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朱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全部抚养费,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补充协议》虽有多处涂改、添加,但第一页有双方签字,第一条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清楚、明晰。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签订前,朱某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约为1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朱某父亲向朱某母亲支付了1万元,以其行为认可了该抚养费标准。朱某父亲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入较高,每月10000元的抚养费在其负担能力范围内,也不过分高于朱某的实际需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朱某父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朱某2013年4-12月的抚养费66707.87元以及2014年度抚养费120000元;
二、从2014年开始,朱某父亲每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朱某次年抚养费120000元至朱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