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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来源:人社部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8-19 | 3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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