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法院《继承编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继承 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同时有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两者没有抵触的,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两者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可见,针对于同一项遗产,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办理。 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最优先的。
现实生活中,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很少见,常见的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真实案例:
案号:(2023)京02民终2488号
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与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明确扶养人石某承担李某衣食住行等全部费用,遗赠人李某自愿将北京市的一套房屋中属于其应有份额赠与扶养人石某。李某去世后,引发继承纠纷诉讼,石某向法院提交了遗赠扶养协议,其他继承人向法院提交了遗嘱。该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继承人提交的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一审法院未对该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石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关系着李某遗产的继承,故对于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进一步审查认定。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