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具体登记机关:
(一)一方为内地居民: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二)双方均为外国人: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三)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四)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温馨提示:部分省份已开展“跨省通办”试点)
二、涉外婚姻登记双方主体
结婚登记:
以下男女双方可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
(2)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或华侨;
(3) 外国人同外国人;( 须提供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4) 外国人同港澳台居民或华侨;
(5)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
(6)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7)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离婚登记: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才可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三、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港澳台居民: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如果双方均是外国人:
还应提供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