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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有价值 离婚时“全职太太”可请求经济补偿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0 | 3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但对于“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提供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情况,当事人如果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陶晶提交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张亮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陶晶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之女由陶晶直接抚养,张亮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因张亮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陶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节、被告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陶晶在抚育子女方面确负担了较多的义务,主张要求张亮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全职在家有风险   放弃工作需谨慎


在绝大多数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当事人双方生活的真实写照,已婚妇女在家中身兼清洁工、厨师、心理咨询师等数职,对于她们为家庭作出的巨大贡献,法律不能视而不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家务补偿的诉求需要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煮夫”们,让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救济。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制度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适用,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情形,实践中为家人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等也会有所考量;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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