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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离婚获家务补偿8万元
来源:罗法官微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0 | 1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徐女士原系一名高薪、优秀的职业女性,2017年与高先生登记结婚后不久就怀孕了。因妊娠反应大,徐女士放弃工作,长期在浙江娘家养胎。2018年生育一女后,徐女士专心在娘家照顾女儿。期间常年在湖南和深圳两地工作的高先生很少探望妻子和女儿,双方聚少离多。直至2020年徐女士才搬到深圳与高先和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经常争吵,矛盾升级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高先生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当庭承认自己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形,令徐女士觉得十分心寒,最终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高先生支付徐女士因出轨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的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一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付出较多,离婚时可要求对方予以补偿;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出轨行为给对方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应给予对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男方支付女方家务补偿款8万元,并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确立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这是对家务劳务无形价值的肯定。现实生活中,和徐女士有类似经历的女性为数不少,为了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她们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家务劳动上,牺牲了自职业发展的机会,一旦离婚,往往难以再就业,陷入经济困难。家务补偿制度,让选择放弃职场、投身照料家用家务的全职主妇得到应有的尊重,有助地构筑更和谐、更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也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官提醒大家,家务劳动也是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形式,夫妻双方要互相理解,尊重彼此的劳动付出。虽然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不能简单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格折算。家务补偿的诉求,应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文转自罗湖区人民法院 罗法官微 作者杨丽茵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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