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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股东查阅,应对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10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北大依林公司诉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 


案例要旨:公司法既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权利,同时也要求股东应当基于正当理由行使该项权利,从而确保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实现平衡。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公司应就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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