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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5 | 3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章程是由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公司宪章,它规定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股权转让、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中有的事项可以自由约定,主要有:


序号

事项

《公司法》条文

说明

1

法定代表人

十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范围中约定

2

对外投资和担保

十六、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可约定决议机构、投资或担保的总额或单项限额

3

注册资本和出资

二十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公司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二十八、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除特殊主体外,有限公司资本采以取认缴制,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由股股自由约定。并可约定未按时出资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

4

出资不足的责任

三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可约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交付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何时应补足出资、以及不按时补足出资的违约责任。

5

是否同股同权

三十四、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大股东了公司控制权,可采用其他股东多分红、少决策的方式,要在章程中明确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增资时优先认缴比例。

6

股东会会议

三十九、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一般可规定一到两次。如有变更防盗需要修正章程。

7

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四十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章程中可约定通知时间少于15天,甚至开会当天通知亦可,并约定通知方式,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一定要通知到全体股东。

8

股东表决权

四十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约定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若是约定财务投资者的一票否决权,应尽量减少适用事项。

9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十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了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若约定按股权比例表决或人数比例表决。会议方式除现场方式外,可规定远程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

10

董事会组成

四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设不设董事会均可,不设董事会则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人数可在三至十三人范围内确定,董事会应设一名董事长,设不设副董事长均可。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应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11

董事会任期

四十五、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任期是按届算,不是按个人任职期限算,约定每届不超过三年。一般建议每届任期定为三年。

12

董事会职权

四十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至(十)项是法定职权,其他职权可由股东会授予,并应规定在章程中方为有效。

13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十八、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召集方式,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进行自由约定,如:通知方式、时限、出席人数、决议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通过等

14

经理的职权

四十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至(八)项职权可通过章程被取消。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理的职权范围。

15

执行董事的职权

五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的职权没有法定,完全由章程规定

16

监事会/监事

五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自主决定设监事会还是只设一名监事

17

监事会/监事职权

五十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至(六)项的法定职权,在此基础上可规定其他职权。

18

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十五、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除了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其他事项如出席人数、通知方式、通知时限、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等均可自由约定

19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七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条件。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程序等可由章程规定。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不得规定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否则视为无效。

20

股权/股东资格继承

七十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可约定股权的处理方式、如何作价等。

21

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

一百零五、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仅限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是否采用该制度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建议由更具稳定性的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22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百一十九、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章程决定,但章程可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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