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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派到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对公司的知情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9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生公司诉南京蓝大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辑】 


案例要旨:1.股东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对合资公司的知情权,合资公司关于股东委派的董事已知晓其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东不再享有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股东可以向其委派的董事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2.确定香港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效力是一个独立的诉,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判定,在相对人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相应诉求时,内地法院可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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