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无须交由管理人接管。
2、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上述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3、提交对象
应向管理人提交。
4、提交文件
应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5、提交时间
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6、审查与表决
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和豁免财产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其中的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