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应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除外。
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应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对于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