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
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3 | 9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