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破产申请有三种程序可供选择,即:
1、破产清算;
2、重整;
3、和解。
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免责考察期限较长、限制行为要求严格,对债务人影响最大。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未来有稳定可预期收入的情况下,建议债务人优先选择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实现经济再生。
破产清算的特点有: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重整的特点有:以债务人的未来预期收入作为基础;债务人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
和解的特点有: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或委托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和解,或者由法院委托和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