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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2-31 | 9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家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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