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请求分割财产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诉讼时效。
一、对于离婚时未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家编解释(一)》 第84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离婚时双方都已明知存在、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双方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婚家编解释(一)》第77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家编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对于离婚时已处理过的财产: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受除斥期间(即1年时间)的限制,最长不超过5年。
虽然《婚家编解释(一)》第70条将原来的“1年期间”予以删除,但并不意味着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实务中要根据相关请求权的性质,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权利行使的期间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