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据此,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彩礼,但双方未登记结婚,则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彩礼,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法院有可能只支持退还部分彩礼。
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双方确实未共同生活,或者虽然有共同生活,但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当事人起诉要求退还彩礼的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都需要起诉方提供相关证据。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证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作出全部退还、部分退还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