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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改)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1 | 2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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